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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 老师 孩子>>家长和老师>>预防犯罪从“少儿不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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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从“少儿不宜”开始
文:铁通呼伦贝尔信息港提供 2003-4-9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败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以我国为例,1980年全国青少年性犯罪人数不到1万人,而1996年则高达4.6万人。于是,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就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话题。 我国政府对此十分重视,针对未成年人相继出台了两部法律,被人们称为“姊妹法”。即199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相继规定了诸多的“少儿不宜”和“成人不宜”,伴随着它们的生效和实施,诸多“不宜”将不再是道德范畴的事,而一旦超 “不宜”就构成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诸多“少儿不宜”作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也就是说,下列都是“少儿不宜”的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参与财博或者变相财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情歌舞厅待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等。 未成年人毕竟思想尚未成熟,因此,法律还对成年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规定了诸多“成人不宜”。 这些“成人不宜”主要包括: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不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放弃监护职责;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营业性歌舞厅应设置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等。 法律条文只有得到落实,才能起到法律应收到的作用。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有责任行动起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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