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新规定: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 3月30日,南京市浦口检察院为了挽救犯了罪的在校大学生,采用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这些失足大学生可以暂免起诉,以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为此,该院牵头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评说链接:
南方都市报:大学生失足暂免起诉体现治病救人精神
对因一念之差而失足的大学生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办法,虽然可使大学生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但社会也因此失去了一个可塑之才。
处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让其浪子回头,重新做人。现在的学校在对待这些失足的大学生时,往往采取比较简单的处罚方法,或多数是单处以罚款,或开除学籍,或少数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采取一开了之的方法,虽然达到了教育其他学生、处罚当事者本人的目的,但也让这些大学生因自己一念之差痛恨一生。对于学校的做法无可厚非,面对着那些通过努力才进入大学深造的大学生来说,也有些过于严厉了。如何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就成为新时期大学生教育、改造的一个崭新课题。南京浦口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景志强)
由此可见,对于大学生中出现的逐步上升的犯罪率,在处罚上应尽快转变观念,用一种全新的处罚方法来对待他们,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就是更好地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也让那些因一念之差涉嫌犯罪的同学有了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们的司法人员应该成为预防大学生犯罪和制止大学生犯罪的有心人,这也是司法执法精神最为完美的体现。北京青年报:对大学生也不能“法外施恩” (张天蔚)
“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乍听到这样的消息,以为是愚人节的假新闻。但有媒体言之凿凿地报道,才相信竟然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而且按照最先披露的媒体 说法,这样的事情不但发生,而且已经作为一项“政策”而“出台”,就等着今后贯彻实施。
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吗?怎么到了大学生这里就可以以如此牵强的理由网开一面了呢?如果上述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又怎么能证明别人的犯罪不是由于“一念之差”,又怎么能证明别人就没有改过向善的“可塑性”,又怎么能证明别人的被起诉就不会耽误其远大的前程呢?难道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或个人,仅仅因为多读了几年书,就真的成了比别人更精英,比别人更有可塑性,比别人的前途更金贵,因而在法律面前就应该享有特权了吗?
这一消息已经在网上出现,而在消息后面的数百条网友跟帖中,一面倒地对这一做法提出质疑。有网友提出:过去是“刑不上大夫”,现在改成“刑不上大学生”了?一语点出了这一政策的与法不合。
我们的社会对有学问的人一向都有特别的尊重。这是我们文化传统中值得光大的优秀部分。总体而言,大学生确是有学问的一群,客观上,他们也确实有更大的潜力,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他们才被奉为“天之骄子”。可是,百姓的尊重不能转化为被尊重者的特权,社会对人才的珍惜,不能“落实”成法律对他们违法行为的“法外施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都应该是常识。人民网:“大学生失足暂免起诉”站得住脚吗? (刘海明)
对于南京市这项特殊“呵护”在校大学生的新规定,笔者持怀疑态度,认为该决定未必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之所以这么说,理由如下:
其一,该决定有违背司法精神之嫌。我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早已家喻户晓,并成为一种常识性的理念。
其二,该决定容易形成人为的司法豁免地带,造成“刑不上大学生”的人为禁区,因此带来的影响很可能将弊大于利。众所周知,一个国家除使馆区外,法律不应该有其它真空地带。惟如此,才能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特点。换言之,不给违法犯罪者任何侥幸的心理,使他们误以为凭借自己特殊的身份就可以逃脱惩罚。笔者认为,即便在校大学生个个都是精英,也不能因此便一概用“暂免起诉”这块饼干来“喂”他们。这样一来,只能使天之骄子们被“宠”得更厉害,一旦走出校门,难以经受得起大风大浪的冲击。
其三,该决定似有纵容大学生犯罪之嫌。“暂免起诉”就像在校大学生乘坐火车有优惠证一样,容易增加他们中某些人的“优越感”。这样的优越感,会使一些已经是成年人的大学生“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弄不好,“人性化的帮教”收获的却是劣迹未除,那可就麻烦大了。此外,如果某个检察机关以挽救在校大学生为由,就有权对所有失足大学生网开三面,简单地用“暂免起诉”来统一“优待”,那么,今后是不是硕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犯了罪,也要按此规定“暂免起诉”,因为他们也算在校大学生呀?
并不是所有的失足大学生都是因心理障碍而犯罪的,对那些明知故犯的大学生,用“暂免起诉”真的就能感化他们吗?我看未必。
编辑留言:
南京出台的“大学生失足暂免起诉”规定,站得住脚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却“刑不上大学生”?法外开恩只对天之骄子?面对大学生犯罪率的逐步上升,该如何预防和处置?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
原作者: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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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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