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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事件与规则意识(1)
文:铁通呼伦贝尔信息港提供 2002-11-13  


偷车事件与规则意识(1)

  一天,某校学生A到学校上自习,看到一辆没有加锁的自行车放在校外,于是就把它推进校内,并借了一把锁给锁上,后又将车推出校园,到修车处把换了新的脚蹬子和车座。然后,A找B(B不知情)一起去二手市场卖车。车子没有卖成,二人回到学校。后来事情败露。
  这件事情该怎样定性呢?很多人对把这种行为定性为“偷”感到不理解。A本人承认了自己的所做作为,但对“偷”仍表示不理解。也有人认为:A没有偷车的蓄意,而且也没有撬锁的行为,因此不算偷车。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甚至犯罪,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主体方面,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违法的年龄更要提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其次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A具有盗窃的故意。在法律上,故意分两种,一种是蓄意,一种是临时起意。A看到车子未锁,便临时产生了据为己有的念头。这就属于临时起意。
  再次是客体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A的行为侵犯了私人财物,扰乱了社会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A实施了盗窃行为。有人表示反对:A并没有撬锁偷车,怎么叫盗窃呢?所谓盗窃,指的是将公私财物秘密据为己有。如果A把车推进来,然后积极寻找失主或上缴学校,或把车推进来,加锁放进车库,等待失主上门寻找,并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因管理,这种行为也是法律允许的,而且管理的费用由失主支付。但A把车推进来后,又找人将脚蹬子和车座换成新的,并找人出去一起卖车。这种行为只能理解为想把车子“秘密据为己有”,至于是否撬车,则与行为的定性无关,只是判断情节是否恶劣的根据。
  A的行为有何后果呢?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盗窃数额在500-2000元以上”,具体数额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法律规定,赃物原则上按照买来的价钱计算,如果市场上的价钱高于买来的价钱,就按照市场的中等价钱计算。这辆车刚买来时价值900多元。由于A的情节轻微,而且未满十八岁,因此不作犯罪处理。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对A同学表示惋惜的同时,我们不由要问:他为什么要偷车呢?他家并不缺钱,父母平时给他的零花钱不少。也就是说,A偷车并非是铤而走险,他没有这样的动机。相反,如果他稍懂法律,知道盗窃行为的严重后果,绝对不会去偷。因此,法律知识的缺乏,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仅仅是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才导致了这场悲剧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浩如烟海,任何个人(包括法学教授)穷极一生都不可能精通所有的法律,因此,对于一个人来讲,他就不可能在明白每件事情的后果之后才去决定该做不该做。所以,关键问题不在于你所获取的法律知识的多少。在于什么呢?在于你是否具备法律意识,放大了说就是规则意识!

原作者: 小鱼儿
来 源: 网上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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