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9月19日专电(记者李永文)网络经营者在进行产品宣传时,明确网络速度为100M进小区、10M进楼,而当网络接通后实际的网络速度没有达到上述要求。重庆市消委调查认为,网络经营者的宣传与实际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喜欢上网,尤其喜爱玩网络游戏。2004年4月他办理了小区宽带,并与网络经销商签订了入网协议书,承诺全包月在网时间半年,并一次性缴纳了半年的网费。但当小区宽带接入使用时发现,网速与宣传时100M进小区、10M进楼不符,无法玩网络游戏,王某于是向网络经营者多次反映,网络经营者也多次派人上门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
经消委部门调查,造成王某不能正常玩网络游戏的原因有二,一是网络经营者的宣传有误导,没有说明内网与外网存在差异;二是网络通讯公司之间在商业竞争中相互设置障碍,互联互通存在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通过调解,网络经营者同意终止协议,退还剩余的网费。
重庆市消委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广告、产品说明书等与产品性能或服务质量相关的资料,在日后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纠纷中,这些资料可以作为经营者承诺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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