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女子“主动”是保命所为 男子施暴前后都采取暴力行为因此强奸罪名成立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一男子深夜无事骑摩托车乱逛,看到了一女路人,上前调戏被骂“流氓”,一怒之下将该女子脑袋反复浸入水沟泄愤。为保命,女路人主动提出可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最终因该男子生理原因强奸未遂。该案经江门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是女路人主动提出,
并且该男子最终强奸未遂,但由于女路人是受胁迫为保命所为并非自愿,且男子在强奸过程前后都有暴力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该男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夜行遭袭 女路人为保命主动献身
张校(化名),广西人,案发时24岁,在江门打工。2003年10月18日凌晨1点多,他在家闷得无聊,便骑着摩托车到街上乱逛。行至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长沙路段时,他看到前面有一个正孤身行走的妇女周某(化名),这下来了兴致,他立刻驾车赶到周某身旁,打手势、拍肩膀进行挑逗,周某立即向前跑想甩掉张校,同时骂张校是流氓。张校见四周无人,驾驶摩托车追上并截停了周某,下了车二话没说对周某就是一阵拳打脚踢,然后又将周某拉到水沟边,把她的脑袋反复按到水中。
周某被这疯狂的阵势给吓坏了,为了活命,她只好跪地求饶,说如果张校需要,可以与他发生性行为。
强奸未遂 但构成故意伤害和强奸罪
张校听后顿时起了强奸歹念,将周某拖到路边的农田中,按倒在地,周某大叫,希望能引起路人注意而获救。张校警觉地强行封住了她的颈部,但让他恼火的是,竟因其自身的生理原因强奸未能得逞。
后经法医鉴定,周某右额眉弓、右眼、右手、左颞部、颈部有多处损伤,其中,面部损伤长度达5厘米以上,泪器部受损伤有功能障碍,右第四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该案经江门市新会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鉴于其强奸犯罪未遂,且能在亲属的协助下积极作出赔偿,可对其犯强奸罪从轻处罚,对其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遂最后判决他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接判后,张校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判决他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同时对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要求改判。江门中院经审理认定,维持原判。
律师释案 女方“主动”属被迫一样定罪
就该案,记者采访了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他告诉记者,判断是否构成强奸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从当时的情况来说,张校完全知道周某的“主动”是为逃命被迫所为,却仍然作案,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客观上,张校在施暴前后,采取了殴打和卡脖等行为。
同时张校在该案中还违背了妇女意志,而这个要件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结合该案,如果周某处在正常情况下,在有安全的人身自由时,绝对不会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主动”只是为逃命不得已而为之,可见其意志已经被违背。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是否同意或者有无反抗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而应通观全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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